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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工商管理法律制度中“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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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清代前期的统治者的具体立法思想,着重论述了清代前期工商管理法律制度中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其次从手工业、矿业、商业税收、商人资格管理、行会和商帮的组织等制度阐述不与民争利的具体表现.最后得出清前期工商业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扶持商业、促进商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不与民争利;手工业;税收;工商业者;富民政策
  
  清朝经过建国之初数十年的休养生息.到乾隆时国力达到了鼎盛。盛世的到来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最主要的是与统治者力行富民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分不开的。
  
  一、清前期统治者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概述
  
  顺治即位后.曾给吏部下谕旨.其中提到榷关之设.国家借以通商,非以苦商。康熙十一年(1672)十二月对讲学官吏说: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他深知应给民以利.让人民有自由发展的机会.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康熙的富民政策着重强调重农、富农,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但他并不反对工商富.主张农和工商相互促进.共同富裕 民以食为天所以藏富于民.经久不匮.洵国家之要务也r3_。他认为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 。雍正是一位杰出的君主.在初登基时就指出:国家之设关税,所以通商,而非以累商,所以便民,而非以病民也。嗣后榷关者,务须秉公,实心查验,过关船只,随到随查。应报税者,纳税即放,不得任意作弊,勒索阻窒 。他说:国家经费既敷。则藏富于民.俾各家给人足.乃朕之至愿也.明确地提出通商即所以理财.足民即所以利国[5]。乾隆认为经济要发展.国库要富裕,财力要充足。若把劳动人民逼得太苦.走投无路,不仅会激化阶级矛盾,迫使农民起义,而且不利于生产发展。乾隆十一年(1746)对群臣说:立法固欲其利民.而经理当筹其善。[垠口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人民,利于人民谋生。
  
  乾隆四十六年(1781)对大学士阿桂说:朕以泉货本流通之物,财散民聚.圣训甚明。与其聚之于上.毋宁散之于下.且在官多一分 即在民少一分.显而易见。 乾隆五十一年(1786)他又说:泉货本流通之物,与其聚财于上,毋宁藏富于民。可见,乾隆主张与民分享利润.任民自由通商以谋利.而不可以由国家独占这些统治者所说的民是与官相对的.它并不仅仅指劳动人民.而是包括地主、工商业者在内。只要不是当官之人均为民,富民就是富官员、王室之外的一切社会阶层。基于这样一种民的观念,统治者反对剥夺富裕的地主来富农民。康熙五十四年(1715)上谕大学士说:张伯行为巡抚.每苛刻富民,如富民家堆积米粟,必勒令贱卖.否则治罪。
  
  此事虽穷民一时感激,要非正道。亦只为米价翔贵.欲自掩饰耳 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彼家资皆从贸易积累,并非为官贪婪所致,何必刻剥之,以取悦穷民乎?[9 3在工商业的发展中这种富民思想就转变成了恤商、扶商的经济政策.也是清统治者对祖先重商传统的因袭,以下从手工业、矿业、商业三方面来具体论述
  
  二、清前期的手工业、矿业的管理措施
  
  清代的手工业分为官营手工业和民营手工业两类.通过工部直接管理官营手工业.而对于民营手工业则限制无多 清政府放宽了对于手工业的垄断.但制造武器、铸币、供应内廷织品与瓷器等工业除外。
  
  (一)关于手工业者的从业资格和身份清代废除了明朝的世袭匠籍制度.免山东章邱、济阳二县京班匠价,并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又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1ol。凡遇工程各匠有愿应役者.按工给值.完工后酌路程远近.按日给以饭银.令其归籍 l1] 并定例凡有司官私役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12] 可见,清代把匠户无偿服役制改为计工给值、雇工服役制。康熙末年又开始在某些省份推行匠班银归人田亩赋税中的制度 雍正年间正式在全国推行摊丁人亩即匠班银摊人田亩中或者地丁带征 从此对手工业者再不是单独征役了.使得手艺贫民受益者良多F13 3 手工业者获得了自由的身份.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二)大大缩减官营手工业的经营范围和作坊数量官营织造业仅设江宁、苏州、杭州、北京四局,而不像明代那样设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官局系统。对官营机构中的工匠采取雇募制度.对陶瓷、丝织等行业还免除手工业者供役供物的义务.采取所谓惠工给值的措施 革除明朝遗留下来的各种当官科派办法,凡工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E14 3。
  
  (三)对手工业者减免赋税清前期政府严禁有司私自向手工业者科派.所需布匹绸缎一切货物等项或由本籍携带或在邻境买用,地方滥行赊买.致启勒索措价之端?? 即行严参究治Els] 个体农户所从事的纺织副业的生产往往全部或部分投入市场交换.以换取银两.并不受政府的强制征集 清初统治者对于手工业者和个体农户的副业生产减少干预,扶持其生产和发展.是其富民思想的直接反映.是维护统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措施(四)从事矿业的资格限制因惧怕人民聚众反抗.清前期的矿业政策法令摇摆不定,时开时禁。顺治初年曾开临枸、招远银矿,到顺治九年又下令严行禁止。康熙年间又曾一度弛禁。康熙十四年(1675)制定开采铅例,规定各省产铜及黑白铅处.如有本地人具呈愿采.该督抚即委官监管采取 后又逐步制定了具体条例.十八年(1679)颁布法令.规定产铜铅厂.任民采取? ?尽地主报名开采,地主无力,取本州县民采取,如别州县越境采取及衙役搅扰.皆照例治罪_l6]等。乾隆初年矿禁放宽,规定除金银等矿严行禁止外.铜、铅、锡、煤等矿听民开采,官府征税之后.其余听任商人自由买卖,由官府承办或官府发工本召商人承办 对于违禁开矿者绳之以法。国家放宽对矿业的限制.与商人共同得利.这是封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趋于成熟的表现,是统治者增加财政收入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三、清前期商业管理措施
  
  清前期进行商业管理主要涉及税收收取、限制官营商业、控制牙行、允许商民自主商会等四个方面。
  
  (一)税收方面采取明确税种税率、减免税收、限制盘剥等措施首先明确规定需征税的货物种类及征税的税率,并刊刻于木榜上,将木榜立于关口、渡口、集市街道,以达到晓谕众人的目的。顺治十年(1653)下令各关刊示定则,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17]。康熙五年(1666)重新命令各省刊刻《关税条例》,下令在征收关税的处所中缮具税则,刊刻木版,以杜绝官吏差役滥收税银 雍正年间命令各关将应税货物征收则例逐项刊刷详单,遍示津口.从前竖立的木板不许藏匿遮盖。以后各朝形成定例:各关征税科则。责令该管官详刻木榜竖立关口街市.并责令地方官将税则刊刷小本,每本作价二分.听行户颁发,遵照 倘该管官将应刊木榜不行设立或书写小字悬于僻处。掩以他纸,希图高下其手者,该督抚查参治罪。地方官将应刊税则不行详较.致有截漏或更扶同徇隐者,并予严参。乾隆元年(1736)重新制定了《各省税课则例》,设立纳税串银和造报底册制度,并且依例整顿税收,反对额外需索.将各省应纳税课刊刻木榜,大书设立关口,使商贾一目了然El81,从而大大减轻了商人的负担。政府不仅把税率、税种刊刻于木榜上.而且要求木榜上的内容应该与国家颁布的法令完全一致.不得有疏漏和错别字以免发生歧义:同时把税率、税种印成小册子,作价卖给行户(即牙行),由行户来负责颁发,尽量使商人人手一册。以达到税收法则的人皆知晓,从而杜绝书役或胥吏的讹索盘剥 封建政府对于工商业者的管理侧重于征税.把税收法则完全公布并知晓民众,使得人民有法可依.也使官吏执法有据,有利于商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较好地保护了商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经常实行减、免税的措施。顺治初年,确定各省关税.以京师初定为由,免除各关一年的税收。豁免明末的税课和亏欠、加增的税额及各州县的落地税(即货物运到后需交的占地费)。康熙即位后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凡是前朝的陋习陋规,次第革除。康熙四年(1665),特令把以前的各个关Is1对于多征收的税银可以抽成.作为将来议叙的条件的规定,改为按照定额抽分,免除溢额议叙。又严禁各关违例收税.或者故意迟延勒.严饬各关不得稽留商民,并禁止地方官吏滥收私派.科道督抚失察者.并须坐罪。康熙二十三年(1684),饬令禁止各处榷关稽留科勒。康熙二十四年(1685)又谕江、浙、闽、粤海关,免除沿海捕采鱼虾及民间日用货物之税.洋船海船,但收货物正税。蠲免杂费。雍正元年(1723)诏谕部臣核减各关盈余.并裁撤淮安、凤阳等九关所增加的盈余之款。雍正二年(1724)赣抚裴度清厘定湖口盈余,奏请解部.世宗以为数量过多.一定是额外剥削商民所得。于是下谕命令征收关税,不可定求足数。雍正八年.禁革天津关收税时所加的火耗.并限制不得超过l0%。乾隆元年(1736),以各省关税经常有无名之征,并下令厘剃裁减。乾隆六年(1742)谕各省督抚,凡关榷口岸报部有岸者。照旧设立.私行增添者.命令详细查验题报,嗣后不准违例苛索,督抚失察照例办罪.又因为当时各关正额尽收尽解.复恐司榷者顾虑到部驳,逐岁增加,乃谕部臣每年所报盈余之数,稍有不及不可批驳。乾隆七年(1743),免各直省豆麦米税 以后又规定各关市肩挑背负及小船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曲、尺布、斗米、蔬果、食物,经过关口及征收落地税银处.均免输税ll9].也就是百姓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零星贩卖的物品免税 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在清朝的前期统治中.减免税收的法令时常可见.但是政府增设关口、加收赋税的规定也屡见不鲜,政府忽而重征商税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忽而又减免税收以扶持商业的发展.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统一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能,与分散的、私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要求自由放任的天然习性之间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
  
  最后.限制官府对商业的盘剥。顺治时严禁官吏讹索,防止滥差骚扰商贾,禁止达官显贵掠夺商贾,如有发现,许百姓立即拿送官府,治以重罪。 康熙六年(1667).为禁止贵族官僚掠夺商贾,立法规定嗣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强占关津要地不容商民贸易者.在原犯之地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旗人,鞭一百。其纵容家人之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罚银一千两.具将管理家务官革职。将督抚以下的文武官员具革职 。康熙二十四年(1685)命令光禄寺置买各物,具照实价估计,定为条款。
  
  以上三方面的论述体现了清政府通商的经济政策.虽然有一些规定似乎与重农抑商的基本经济政策有所冲突.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被完善的贯彻.具体到地方上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变通.政府的良好愿望很难实现。
  
  (二)严格控制牙行官方通过牙行评物价.以控制市场行情和交易,即所谓凡市廛交易,但设牙贴,并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凡诸物行人(牙行之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合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 _21]官方通过牙行埠头稽查商人货物.令其用官给文簿登记客商船户的住址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量.按月赴官查照,替官府监督商人交纳税银。但许多牙人却任意勒索商民,商民深受其苦。康熙四十三年(1704)下谕令禁止直省私设牙行.并饬令户部造铁斛斤斗颁行.以杜绝欺诈行为.并且不准抑买商人货物.禁止各地以日用供应取办牙行铺家.并强索贱市[Z2 3 康熙四十八年(1709)以私立牙行各色勒肯商民下令将一切私设牙行尽数革除 雍正年间曾下令各布政使因地制宜.定出该地牙帖数额,报部存案,不得任意增加。反之将给帖征税之权收回户部,由户部给帖,各省转发,而以牙帖税解部。
  
  从此严格实行牙行领帖制.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容隐私充者,笞五十,五年编审,清查换帖。
  
  乾隆元年(1736)严禁牙行侵吞商客资本。牙行作为沟通官与民的中介组织.与官府联系密切.倚仗官势而获利。往往对于商民有许多不利的行为.政府时常颁布禁令以阻隔这种行为.但往往是一纸具文,实际用处不大。
  
  (三)允许商民自主行会、商帮封建社会中工商业者与官府的关系非常重要.因为手工业者的商号要得到官府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认可才能获准开业 为防止官府控制和剥削.工商业者团结起来,按照行业而结合在一起.清代时,手工业者组织称为行会.商人组织称为商帮.清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商民活动,大多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使民各得其利的目的.官府是当事人的一方.工商业者是另一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平衡.而工商业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官府并不干涉.也不是制定法律所考虑的因素 对于工商业者之间的纠纷,官方允许人民自主行会.由行会调解商民纠纷.调解不成则诉诸于公堂 行会的设立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凡创设会馆公所必先知县衙门许可.以获得合法地位和官方保护[24]。行会、商帮的设立是法律赋予工商业者的自我保护措施之一.商民可以共同联手抵制邪恶势力或者借用官府的力量禁断牙行的勒索从国家的角度看.行业组织是基层社会特别是城镇基层工商业者的实体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某些自治的作用 一方面.在经济上与封建生产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调节着城镇的经济生活.使之平稳迅速发展.在政治上则作为封建政权的补充.起着巩固统治者在基层社会的统治地位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形成与传统生产方式和封建官府相对立的力量.与官府逐利,甚至分庭抗礼。清代时.工商业者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较前代松弛.国家不再重视人丁编审.这使得国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受到潜在的威胁,作为弥补,官方转而重视保甲,并给予宗族组织及行业组织以适度的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清朝的工商业政策中的确含有恤商、利商的成分,从客观社会效果层面来看.这些措施确实对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我们更要注意.上述的恤商、扶商的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却是大打折扣的,并不能得到全部的执行 自从汉代推行困辱商人的政策以后.轻商的观点成了长期以来统治者管理经济活动的支配思想.其间虽然不时有鼓励商业发展的言论或措施出现.可是都需要首先承认重本抑末的最高原则。清代也不例外.统治者是不会放弃重农抑商这一既定国策的.推行这一政策以保护传统保守的生产方式不受破坏是它的终极目的 因而从一开始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就对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一种隐性障碍.但是封建国家仍利用这一政策制定各种制度.对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业资本进行垄断和控制.从而达到既能使商业资本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又能对商业资本瓦解封建经济的作用进行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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